第三百一十八章:统一律典

作品:《三国:我不是刘辩

    最新网址:www.xs.fo</p>恐惧终究能压垮任何人,何况眼前只是个仅有几分小聪明的孩童。

    在云台阁肃杀的气氛中,年幼的刘晔被这阵仗彻底吓垮了,竟当场失禁了,被几名内侍带了出去。

    不过即便是个成年人,被一群朝廷重臣围在中间商讨是否要判处自己死刑,而且支持死刑者居多,恐怕也难逃心理崩溃的下场。

    然而,刘晔最终并未被判处死刑。

    依照郭图一贯的行事风格,为了维护正在修撰的新法,刘晔本该是非死不可的。

    毕竟除了天子,无人能让郭图退让半步,即便是三公,他也敢直言顶撞。

    何况阁中多数阁臣也倾向于死刑的判决,没有人愿意为一个默默无闻的宗室子弟,去损害朝廷正在修订的新律法的公信力。

    出乎意料的是,素不精通律法的荀攸,却敏锐地抓住了郭图论据中一个有待商榷的漏洞。

    那就是世祖光武帝建武十一年诏令中那句“天地之性人为贵,其杀奴婢,不得减罪”,其中“减罪”二字,究竟该如何界定?

    后汉律法允许缴纳罚金、以爵位减罪,或凭过往功劳,依“八议”之法减罪。

    那么律法中专门保护十岁以下孩童的特殊条款,是否属于这种“减罪”,是否被包含在世祖光武帝诏书所禁止的“减罪”范围之内呢?

    郭图一时语塞,荀攸的诘问切中了要害,这个定义确实太过模糊。

    过往有“春秋决狱”作为主导,这些细节本不必深究,但如今既然废除了“春秋决狱”,则必须字斟句酌。

    一直沉默旁听的廷尉左监法衍,不动声色地以如厕为由告退,疾步出宫,直奔廷尉府存放司法档案的文库。

    凭着对过往案例的记忆他迅速翻检,终于找到了一份可供参考的类似判例。

    孝章皇帝时期,会稽郡豪强之子年方九岁,杖杀老奴为戏,吏奏当弃市。

    彼时还只是督邮的故太尉郑弘根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认为不满十岁的孩童心智未开,“心不辨死生之忌”,根本不明白死亡的严重性。(注1)

    最终,郑弘判决豪强赔偿老奴家属一万五千钱,并鞭笞豪强三十下,作为其未能教导和监管幼童的惩罚。

    后汉的司法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,以判例指导为辅。

    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,会优先检索过往类似判例作为判决依据。

    而这些案例被称为“决事比”,每年岁初,廷尉府会将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决的案例进行遴选,将典型案例汇编整理,经天子批准后正式录入“决事比”,作为往后司法审判的参考。

    而刘晔杀死奴仆的案件,考虑到被杀奴仆本身恶行累累,且背负多起杀人、奸淫、劫掠、侵地等重罪,且刘晔是被其生父刘普亲自押送雒阳,勉强可算自首情节。

    再依据法衍提供的决事比,加之天子也有意给刘晔一个机会,最终说服了原本态度强硬的郭图。

    因此最终的判决参照会稽郡那起旧案,依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判处刘晔“完城旦舂”。

    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城旦者,治城也;舂者,治米也。皆作五岁,完四岁。”

    这个“岁”,指的并非是刑期。

    后汉的城旦舂是终身劳役刑,“完四岁”中的“完”,指免除剃发、剃须及其他肉刑、墨刑,“四岁”则指最初的四年必须服高强度的劳役。

    四年期满后,会被分配强度稍低的工作。

    然而,由于劳役地点多在偏远的边郡,环境极其恶劣。

    且不论水土不服和北狄南蛮袭扰的风险,单是头几年的高强度劳役,就足以让许多人丧命。

    即使熬过这最初的高强度劳役期,由于长期艰苦的生活和劳作,鲜少有人能活过十年。

    不过被判为城旦舂的官奴,理论上可以在结束初期高强度劳役期后,通过缴纳罚金来赎身,恢复庶民身份。

    即使无钱赎身的贫民,也有机会得到朝廷的“大赦”而得以归家。

    但被大赦赦免的归家者,要么早已妻离子散,要么便是物是人非,即便归了家最终也鲜少能安度余生。

    而刘晔身为宗室子弟,即便其父刘普不愿出钱赎他,宗正卿刘虞也不会袖手旁观。

    但今日对刘晔的判决过程,却触动了刘辩,让他意识到了一个长期被朝廷所忽视的严重问题。

    大汉的律法体系,实在是太混乱了。

    刘辩眸中光芒闪烁,眼中流露出几分复杂的意味,忽然抬起头,目光扫过殿中众臣,最终停在郭图身上,低声道:“公则,新法修撰工作,暂且停下来吧。”

    话音方落,刘清不发一言地默默退出了云台阁返回后宫,而郭图却是浑身一震,猛地抬起头看向天子,以为是自己听岔了,却见天子的目光也沉沉地落在他的身上。

    改奴仆“卖身制”为“雇佣制”的新法,已由廷尉府、司隶校尉府、朝中精通律法的官员以及各地修习《大杜律》、《小杜律》等各家律法的士人,呕心沥血编撰了近三个月!

    各地的宣传工作也已铺开,如今天子竟要叫停此事?

    见郭图眼中满是困惑与不解,刘辩只是微微摇了摇头,沉声问道:“公则,盗窃660钱以上官粮,依律当如何判决?”

    郭图略作思索,虽不解其意,但还是答道:“回国家,《二年律令·盗律》有云:盗赃值过660钱,黥为城旦舂。”

    刘辩紧接着追问道:“那若是盗窃驿传为邮卒准备的官粮呢?”

    郭图闻言,瞳孔骤然一缩,脸上瞬间掠过一丝明悟,声音低沉下来,缓缓答道:“《九章律·厩律》有云:值过500钱则弃市。”

    问题的症结,也就在这里!

    大汉近四百载,实际上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,其基本法律框架由多部“律”共同构成。

    核心是汉初丞相萧何主持制定的《九章律》,此后不断有新的律法作为补充和细化,譬如叔孙通的《傍章》、高后的《二年律令》、孝武皇帝的《沈命法》、《左官律》、《酎金律》、张汤的《越宫律》、赵禹的《朝律》等等。

    但这些律法并非取代和废除前法,这使得律法进行了不断的迭加和并存,导致了针对同一类罪行,使用不同的律法裁决结果相左。

    譬如“盗窃官物”这一罪行在《盗律》与《厩律》中的处罚就不一致,《盗律》按财物价值量刑,是为一般法,而《厩律》按财物性质量刑,是为特别法。

    然而在司法判决时,并无“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”的明确原则,官吏可依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偏好,选择性地引用律条和“决事比”,最终导致了大量的“同罪异罚”现象。

    大汉历经近四百年,各种律、令、科、比之间,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重复、矛盾或定义模糊之处,卷帙浩繁,相互龃龉,使得官吏难以准确掌握和运用律法,执法混乱不堪,致使冤假错案丛生。

    郭图逐渐明白了天子的心意,眼中的困惑瞬间被一种灼热的光芒取代,呼吸也变得有些急促,激动地看向天子,声音也带着一丝颤抖,道:“国家是欲臣行故司空陈昭公(陈宠)之事乎?”

    孝和皇帝永元六年,他的五世祖郭躬于廷尉任上病逝,接任廷尉一职的是后来的司空陈宠。

    郭躬在世之时曾与陈宠议论,认为彼时大汉律法繁多庞杂且多有重复或冲突,筹谋许久但未及上疏便溘然长逝,继任的陈宠后上疏孝和皇帝,言“犯罪应者610条,耐罪(剃除鬓须)1698条,赎罪以下2681条”,合计律法共4989条。

    这还不包括用于判例指导的八万余条死刑、耐罪和赎罪的“决事比”!

    在得到孝和皇帝支持后,陈宠开始对律法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、校对和清理。

    然而,历代帝王未录入成文法的诏令并未计入清理范围,譬如世祖光武帝保护奴仆的诏书,加之彼时连续数年天灾频仍,又遭到权倾朝野的大将军窦宪的打压,以及陈宠本人维护世家豪强的立场,使得删减整理的工作不过是虎头蛇尾,甚至可以说是极其失败。

    最终的成果仅仅是粗略地将律法条文总数压缩至3000条,其中以劳役为判决结果的赎罪条款2602条,被删减的多是死刑和耐罪条款,并将大量死罪改为赎罪条款,且“决事比”依旧余留了死刑13472条,耐罪11000余条,以及赎罪3000余条。

    而“赎罪”顾名思义,允许通过缴纳财物来抵罪。

    这实质上是在为世家豪门提供规避严厉刑罚的合法途径,富者可通过贿赂官吏,在判刑时援引特定的“决事比”案例,将重罪轻判甚至免罪。

    正如今日判决刘晔一案的方式,以至于民间百姓讥讽“律令如丝,判例如网”。

    “不!”刘辩断然摇头,道,“陈昭公行事虎头蛇尾,私心甚重,朕不取也。”

    刘辩霍然起身,离开御座,大步走到郭图面前,席地而坐。

    “这件事要做,就要做到底!”

    “朕要杜绝多律并行,统一律典!若律法若有增益减补,皆在原法进行变更,不再新设旁律。”

    “至于‘决事比’……自此以后过往判例仅作参考,不得直接援引定案!”

    刘辩深深地望向郭图,忽然伸出手,一把紧紧攥住了郭图的双手,声音低沉却又裹挟着一股决意,道:“公则,可能为朕前驱,你我君臣同心,共做这亘古未有的伟大事业?”

    郭图眼眶瞬间发热,嘴唇剧烈地颤抖着,喉头哽咽,似乎是想说什么,却又一个字也吐不出来。

    但他心中所想表达的意愿,已然通过与天子双手交握时的劲道而清晰地传达出来。

    统一律典!(注2)

    统一律典之于法家士人,分毫不亚于大一统之于帝王!

    尤其这件事,还是他五世祖郭躬生前的未竟之业!

    继往开来,统一律典!

    这简直完美戳中了法家士人的爽点!

    真要是把这件事办成了,百年后到了地底下,商君和韩非子见了都得给他磕两个,再恭恭敬敬唤一声“郭公”!

    郭图猛地将双手从天子掌中抽出,奋然起身离席,神色决然,行至殿中伏地叩首,脑袋重重地磕在地上,硬生生将额头磕出一道刺目的血痕,双目也因激动而赤红,声音嘶哑,道:“国家,若事不成,臣自请车裂之!”

    ——

    注1:《太平御览·刑法部·卷九》卷648引《会稽典录》补遗:“郑弘为督邮,会稽有小儿击杀官奴。吏奏当弃市。弘驳曰:‘小儿年九岁,未及志学,心不辨死生之忌。宜减死论。’遂令赎杖,偿奴直万五千,笞父三十。”(裴松之《三国志注·吴书·虞翻传》引《会稽典录》亦有提及。)

    注2:历史上第一部不再以多律并行,而是进行了统一的律典,是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,由长孙无忌牵头,以《贞观律》为定本,结合《开皇律》和《武德律》,编撰而成的《永徽律》及配套阐明律条文义、问答疑义的《律疏》,合称《唐律疏议》。